机动车报废年限
根据现行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不同类型的机动车有不同的报废年限,具体如下:
家用及非营运车辆
-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但在正常行驶里程达到了60万公里,国家将引导报废;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则强制报废。
- 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 皮卡:强制15年必须报废,在中国法规中皮卡一律按照货车对待。
营运车辆
客运类
-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不过纯电动汽车除外,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不得低于6年。
- 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
- 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 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
- 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
- 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 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
- 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 专用校车:使用15年。
货运类
-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
-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
- 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
- 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专项作业车及挂车类
- 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
- 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 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
- 集装箱半挂车:使用20年。
- 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摩托车
-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不得低于10年。
- 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不得低于11年。
此外,部分车辆达到一定行驶里程时,国家会引导报废,且若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或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或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也会面临报废。同时,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自身情况,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对车辆报废年限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和细化,车主应以当地具体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