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机动车评估要素
基本评估要素
旧机动车评估包含八个基本要素,它们相互依托,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具体如下:
- 主体:即从事旧机动车评估的机构和人员,是评估工作的主导者。这些机构和人员必须具有省级以上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从业人员还需经过严格的考试或考核,取得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证书。
- 客体:指待评估的车辆,是评估的具体对象。车辆可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如按类型可分为汽车、电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和挂车等;按使用用途可分为营运车辆(包括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货运和租赁等)、非营运车辆和特种车辆(如警用、消防、救护和工程抢险车辆)。
- 依据:鉴定评估工作所遵循的法律、法规、经济行为文件、合同协议以及收费标准和其他参考依据。
- 目的:评估目的主要是为了准确反映机动车的价值量及其变动,为将要发生的经济行为提供公平的价格尺度。常见目的包括确定旧机动车交易的成交额、车辆的转籍过户、抵押贷款、法律诉讼咨询服务、车辆拍卖、车辆置换、车辆保险、担保、典当等。不同的目的会影响车辆评估方法的选择。
- 原则:是调解车辆评估当事人各方关系、处理鉴定评估业务的行为准则。
- 程序:一般有6个步骤,不过具体步骤文档未详细提及。
- 价值类型:对评估方法的选择有约束性。例如,评估车辆的现行市价会采用现行市价法,评估重置成本则使用重置成本法。
- 方法:是评估的特定技术和手段途径,常见的基本评估方法有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格法。
评估的前提条件要素
- 继续使用假设:该汽车应该能够按现行用途继续使用,或将转换用途继续使用。此假设核心强调汽车对未来的有效性。
- 公开市场假设:被评估车辆可以在完全竞争的交易市场上,按市场原则进行交易。市场上买者和卖者地位平等,双方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交易行为都是自愿、理智的,能对资产的功能、用途及其交易价格等作出理智判断。旧机动车交易价格高低取决于该汽车在公开市场上的行情。
- 清算(清偿)假设:车辆所有者迫于某种压力,以协商或拍卖的方式在公开市场上出售车辆。与公开市场下交易相比,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交易双方地位不平等,卖方是非自愿地被迫出售;二是交易被限制在较短时间内完成。
计价标准要素
根据我国资产评估管理要求,旧机动车估价有四种计价标准:
- 重置成本标准:指在现时条件下,按功能重置机动车并使其处于在用状态所耗费的成本。适用前提是车辆处于在用状态,既反映车辆已投入使用,又反映车辆能够继续使用,对所有者具有使用价值。决定重置成本的两个因素是重置完全成本与损耗。
- 现行市价标准:现行市价是车辆在公平市场上的售卖价格。决定其价格的基本因素有基础价格、供求关系和质量因素。
- 收益现值标准:根据机动车辆未来预期获利能力的大小,按照“将车求利”的逆向思维“以利索本”,以适当的折现率或资本化率将未来收益拆成现值。适用前提是车辆投入使用,且投资者投资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获得预期的收益。
- 清算价格标准:指在非正常市场上限制拍卖的价格。与现行市价标准的区别在于市场条件,现行市价是公平市场价格,而清算价格是一种拍卖价格,由于受到期限限制和买主限制,其价格一般低于现行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