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报废车辆最新规定
国家制定车辆强制报废制度旨在保障交通安全、推动技术进步和建设环保社会,以下是详细的规定内容:
报废依据与管理部门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商务、公安、环保等部门负责报废机动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强制报废情形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所有人应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其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 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不同类型车辆使用年限不同,具体如下:
-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 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 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 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 经修理和调整仍不达标: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 排放物或噪声不符合标准: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 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通过: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现行机动车年检规定是,非营运的全新机动车前6 - 10年是两年一检,10年后一年一检。按照这个计算标准,一辆全新的私家车,连续3次(即连续6年)未年检就会被强制报废。
行驶里程引导报废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处理并注销相关证书和证件:
-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 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 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 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 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 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
-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 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 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特殊车辆报废规定
- 私家车:包括5座轿车和7座SUV车型,非营运性质的小、微型汽车无使用年限,行驶达到60万公里,国家将引导报废。如果超过15年且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车辆每年需要年检2次,检验不合格的将强制报废。
- 皮卡:国内的皮卡强制15年报废。
未按要求报废的处罚
如果车辆达到报废要求,但没及时登记注销的,车管所会将其车牌号、行驶证作废。
该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对于因强制报废而产生的权益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寻求解决方案。